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65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9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2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2 月21 日18 时许,肖某某(已判)与被害人林某某在瑞安市汀田街道后里哑巴棋牌室因打牌发生纠纷,后双方被劝离。21时许,林某某来到汀田街道商业街农业银行附近找肖某某,要其赔礼道歉,并挑衅肖某某。肖某某遂纠集被告人赵某某及郑某某(已判)等人,郑某某又纠集了刘某某、何某某、贺某某(均已判)等人,并让他们带人和斗殴工具过来,后被告人赵某某及何某某、贺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等十多人在汀田街道商业街农业银行附近汇合。被害人林某某知晓后,持一把尖刀前往农业银行附近,并冲向肖某某。随后,肖某某等人持砍刀、塑料棍、棒球棍等围殴并追打林某某致伤。其中被告人赵某某持刀参与追打。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主要损伤为左季肋部、左手小指远节共计2 处创,创口累计长度15.2cm;右季肋骨、左手环指近节、左手中指近节软组织损伤;左侧第7 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何某某、贺某某、伍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海 军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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