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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2010年9月2日赵**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干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清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19日对其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6日被清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和潘某某(已起诉)喝完酒后准备去清水县新华宾馆住宿,将情缘夫妻用品专卖店误以为是新华宾馆,就来到情缘夫妻用品专卖店,将该店的一扇玻璃门打碎,进入店内,坐在店内的收银台桌子上让窦某甲帮其开一间房,窦某甲问其是不是喝醉走错,赵某某便跳下桌子将店内的另一扇玻璃门一脚踏碎,潘某某将之前碎掉的玻璃门框踏掉在地,之后又将店内的监控扯掉,赵某某随即找电脑硬盘,未找到后就将电脑和键盘砸掉,这时窦某甲就打电话给其哥哥窦某乙,并告诉潘某某和赵某某砸了东西是要赔偿,潘某某便将店内的货架踏了两脚,将货物全部洒在地上,窦某乙来之后就向他们询问情况,赵某某就将桌子上的烧水壶拿起来,在窦某甲的胸部打了两拳,让其将烧水壶内的开水全部喝掉,窦某乙在劝架时,被赵某某用烧水壶在头部打了几下,潘某某在窦某乙的脸上打了几下,窦某乙就跑出店内,潘某某和赵某某就拿着铝合金条追赶窦某乙,窦某甲上去拉架时,潘某某就在窦某甲头上打了几拳,并在窦某甲左腿膝盖处踢了几脚,将其摔在新华宾馆门前,这时民警到达现场将二人控制并带离现场。

2018年7月26日,清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天)公(清)鉴(法)字[2018]8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鉴定人窦某甲因钝性外力所致左侧胫骨平台骨折累及关节面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张某、窦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窦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清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份,清水县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认定书1份;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各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任意损坏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锋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清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随案移送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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