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开福区**栋**单元**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因打架,于2016年10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6日;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1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9月29日;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2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赵某某纠集他人或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持械殴打他人,造成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1日凌晨2时许,因罗某某(已判刑)在长沙市天心区**广场**酒吧内与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发生口角纠纷,习某某(已判刑)电话邀集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帮忙打架,后罗某某、习某某和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在**酒吧楼下通过持刀和拳打脚踢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打伤。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右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疤痕形成(裂伤),右眼眼球多处结构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杨某某左枕部疤痕形成,边缘整齐,已愈合,符合锐性暴力所致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9年3月24日20时许,因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奉某某之间存在积怨,遂与黄某乙纠集彭佳城、刘某某、黄某甲、张某某、苏某某、胡某某、唐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至本市天心区**广场附近,持砍刀、铁棍等工具将被害人奉某某砍伤。
经鉴定,被害人奉某某全身多发性裂创,其中左侧头颞部至左侧额部的裂创致使左侧额部硬膜下血肿、左侧额骨凹陷性骨折,颅内积气;左前臂远端裂创致左桡浅神经部分损伤,左侧腕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其形态特征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砍刀照片;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急诊病历本、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奉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两次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冠勋
代理检察员: 郑 玥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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