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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乡**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景泰县**镇**路出租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6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其朋友曾某某、李某某、肖某某、车某某酒后在景泰县人民公园门口吃烧烤时遇见吃烧烤的王某甲、庞某某、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因王某甲看了曾某某几眼,后曾某某伙同赵某某、肖某某、车某某无故对王某甲等人拳打脚踢,王某甲、庞某某、杨某某、王某乙受伤较轻,均未到医院检查治疗,2015年6月24日赵某某、曾某某因寻衅滋事被景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2、2016年7月1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乘坐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牌号为甘D*****的出租车行至景泰县人民文化广场夜市西侧,赵某某无故在马某某头部捣了几拳、踢了几脚。马某某见状将车开往广场治安岗亭报警,赵某某在出租车上将手刹拉断,出租车行至治安岗亭旁马某某下车跑离,赵某某下车将马某某追上后,在马某某头部捣了几拳,致使马某某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右耳鼓膜裂伤。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右耳鼓膜穿孔属轻微伤。案发后赵某某赔偿了马某某的医疗费等费用并取得谅解。

3、2016年7月7日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的朋友王某丁因琐事与石某某发生口角,后王某丁、赵某某前往景泰县一条山镇自来水公司门口附近找到石某某,赵某某将坐在车上的石某某拉下车后在石某某身上踢了几脚,后赵某某和王某丁将石某某拉到铁路旁,赵某某在石某某脸部和头部捣了几拳,用裤带在石某某身上打了几下,王某丁在石某某头上捣了几拳,在石某某身上踢了几脚,2016年7月9日景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该案调解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景泰县中医院门诊诊断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石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佑焕

书记员:武晓燕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于居所地,联系方式1730943****。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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