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赵某甲在本村赵某乙的代销店内,无故辱骂本村村支书轩某某;
2019年3月份一天,被告人赵某甲在本村大街上,因低保的事情无故将本村村主任赵某丙的电动车跺倒;
2019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赵某甲因低保的事,到本村村主任赵某丙家进行辱骂;
2019年1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酒后在本村大街上,无故拦截赵某丁、李某的车辆,并对赵某丁、李某进行辱骂。
2019年1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酒后到**镇**村村室内,无故殴打村支书轩某某。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报警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林某、赵某丁、赵某戊、赵某乙、赵某庚、赵某辛、许某某、赵某壬、赵某癸的证言;
3.被害人轩某某、赵某乙、赵某丙、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峰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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