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打伤他人于2017年8月2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凌晨5时许,在隆回县**镇**主题酒店内,被告人赵某某看见廖某某进入宾馆大厅后就上前问其要一百元钱,并顺势掏廖某某的口袋,廖某某见状将被告人赵某某推开而与刘某某、陈某某等人进入宾馆521房间休息,后来被告人赵某某与欧某某等人也跟着上楼并敲门进入521房间,被告人赵某某在521房间内和外号“***”的人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被告人赵某某一边争吵一边随意拍打房内财物并致房内液晶电视机损坏,后被告人赵某某就到该店517房间拿出一把折叠匕首冲入521房间,见人就捅,陈某某、廖某某等人纷纷躲避,刘某某因躲闪不及被被告人赵某某的折叠匕首捅伤左胸部,欧某某见状上去制止并夺下被告人赵某某的折叠匕首,被告人赵某某见状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某左胸部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被损坏的电视机价值820元人民币。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警经过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欧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持匕首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玉灼
检察官助理:贺鹏丽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玖拾捌页(附光盘壹张)和证物匕首壹把。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害人:刘某某,男,43岁,住**镇,联系电话1387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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