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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368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镇江市*区**镇**村**号,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赵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凌晨2时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烧烤店门口吃夜宵时,因琐事和李某某(另处)发生了争执并互殴。被告人赵某某持啤酒瓶等凶器殴打李某某,致李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创口长度累计10.0cm以上,经法医学鉴定:已构成轻伤(一级)、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颈部创口1.0厘米以上,构成轻微伤;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还咬伤被害人徐某某腿部,经法医学鉴定:创口面积达15.0平方厘米以上,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原地等待警察到场处置,并能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某、徐某某的陈述,证实遭被告人随意殴打致伤或咬伤的事实。

2.证人钟某某、司某某、仲某某、高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民警)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持凶器殴打及咬伤他人,后被民警传唤的事实。

3.验伤通知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李某某一处轻伤、二处轻微伤;被害人徐某某一处轻微伤;被告人赵某某头皮挫伤、肢体创口长度1厘米以上、手部创口长度累计1.5厘米以上等,构成轻微伤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等,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拨打110报警,仍在原地等待警察到场处理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某身份信息情况。

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指控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共场所逞强耍横,并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一处轻伤,二处轻微伤;咬伤一人,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振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刑事侦审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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