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乡**村**号。2010年6月23日因吸毒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6月27日因聚众斗殴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4年9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凌晨,被害人张某甲搭乘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浙JU****北京现代轿车经过本县景凤路和工业路交叉口的小军龙虾店门口时,被告人赵某某因认为张某甲看了其几眼,遂与张某甲发生口角。当张某甲欲乘车离开时,赵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戳伤张某甲的右侧腋下,并随即驾驶自己的蓝色宝马车追赶、撞击浙JU****轿车。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浙JU****北京现代轿车车辆损失价值折合人民币1957元。
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4300元,并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由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汽修清单、病历复印件、前科查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泮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3.被害人张某甲、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司法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有违法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已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胜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砍刀2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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