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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19〕4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号**号。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5月25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纠集他人(未到案)在本市丰台区万丰路世纪歌库KTV三楼某某房内,持刀、酒瓶无故殴打被害人汪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经鉴定郭某某为轻伤二级,王某某、杨某某为轻微伤。

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军官证、身份证、部队证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杨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6.辨认笔录:证人夏某某、谢某某、被害人汪某某、杨某某、郭某某、被告人赵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表、在逃人员登记表、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纠集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依蔚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五、材料四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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