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67********,赫哲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人员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人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6月30日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1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3月末,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银行**支行,通过该行理财经理杨某某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误将投保单姓名填写错误。被告人赵某某以此为由,多次到**银行吉林市支行、吉林市银监局、**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省银监局等地上访,以拨打投诉电话、吃药、攀爬防护栏等行为威胁银行工作人员,严重影响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并向银行索要医疗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费用人民币398,774.58元。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间,在国家信访局信访登记20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抓捕经过;
2.投保单;
3.投诉书;
4.情况说明;
5.急诊病例;
6.基本情况登记表;
7.工单信息表;
8.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
(二)证人罗某某、宗某某、高某某、王某甲、张某甲、任某某、徐某甲、张某乙、侯某某、韩某甲、韩某乙、鲁某某、薛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杜某某、张某丙、徐某乙、李某丙证言
(三)被害单位人员杨某某、武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意见
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六)视听资料
现场视频录像光盘1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平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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