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90********,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8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事生非,在念·四季火锅店门口,脚踹被害人房某某的鲁A*****号牌路虎车,后到念·四季火锅店二楼,辱骂在此吃饭的被害人房某某并殴打意图拉架的李某某头部,将其打倒在地,后与被害人房某某互相殴打,并任意损毁念·四季老火锅店内的财物,致使店内屏风、升降凳、吧台电脑、硅藻泥墙面等受到不同程度损坏;被他人拉出店外后,被告人赵某某脚踹、捶打、使用灭火器砸被害人房某某的路虎车,致使路虎车后挡风玻璃破碎,后车门、右后车门、右前车门受损。经鉴定,念·四季火锅店损毁价值941.9元,被害人房某某路虎车损毁价值5765元,总价值6706.9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赔偿念·四季火锅店3000元,赔偿被害人房某某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赵某某具有有自首、和解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华雷
检察官助理:牛春阳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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