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市**镇**村**号,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来到本市福田区**村**门路边,点燃其捡到的一件衣服,后用该燃烧的衣服引燃路边被害人吴某某停放的湘B9****车辆的车套,导致该车辆损毁,随后被告人赵某某离开现场。经鉴定,该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366元。
2019年1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福田区**村**饭店门口被民警抓获。事后,被告人赵某某对被害人吴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四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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