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9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庄。2012年5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至2013年5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9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正阳县**街一家饭馆吃饭时,酒后看到来吃饭的代某某,无故辱骂代某某,并与代某某发生打架,赵某某用半截啤酒瓶将代某某腰部划伤,用板凳将代某某的摩托车的车头、反光镜砸坏,后经鉴定代某某损伤属轻微伤;
2、2016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赵某某因给赵某甲买手机,赵某甲对其所买手机不满发生打架,赵某某用拳头一拳将赵某甲打倒在地;
3、2016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六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村庄安装变压器,村民赵某乙没有兑钱,赵某某到赵某乙家中与其争吵,并用脚跺赵某乙妻子鲁某甲一脚;
4、2017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十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不满村干部赵某丙调查贫困户统计情况,将赵某丙走访调查的贫困户登记表撕毁;
5、2017年七、八月份一天晚上六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借鲁某乙儿子手机不归还,在电话里与鲁某乙儿子发生争吵,后赵某某到鲁某乙家中将鲁某乙家的卷闸门踢坏,并用砖头将鲁某乙家二楼窗户玻璃砸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代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洁、张海燕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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