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2007年11月7号因故意伤害罪被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4月14日因无证驾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6月18日是因吸毒被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3日因赌博被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12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2019年12月6日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5月30日被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2日21时左右,在易县城内靖远北大街昊源涮坊饭店内,被告人赵某某就餐饮酒结束后,在一楼大厅碰到正在吃饭的宋某某等人。赵某某与宋某某等人寒暄时,宋某某问赵某某欠自己的借款何时归还,赵某某认为宋某某当着别人提欠款的事情令自己没面子。赵某某离开饭店后,手持一把水果刀又返回饭店内,将刀架在宋某某脖子上并逼问宋某某自己是否欠其钱款,随后赵某某在饭店内追宋某某并用水果刀扎其身体,致宋某某身体多处被扎伤,宋某某夺过赵某某手中水果刀后,被一同就餐人员送医院救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持刀随意追逐并扎伤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平
检察官助理:王剑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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