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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2019年4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下午16时许,安格庄乡下铺村村两委干部及换届候选人在村办公室召开会议,村民赵某某闯入村办公 室,骂骂咧咧,将砖头拍在桌子上,并拿起椅子向地上摔砸。村干部赵某某、程某某上前劝止,赵某某对二人进行殴打;赵某某出村办公室院后对路过的村民程某某进行殴打;随后赵某某再次回村办公室院内将公示宣传橱窗踹倒损坏。赵某某离开村办公室时扬言回家喝毒药,赵某某在回家的路上对患有重病的坐在路边的赵某某打了一嘴巴(现赵某某以因病死亡),随后拦住一辆过路轿车,趴在机盖子上被围观群众劝离。村干部赵某某、程某某担心赵某某服毒自杀到赵某某家中劝解,在赵某某家附近街上碰到赵某某,赵某某用石块拍向二人,打在赵某某腿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复兴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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