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襄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赵某某,,198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84********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高开******号,住邢台市襄都区**小区**号。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8月1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0月1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7时许,在邢台市桥东区楼下道村南侧,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臆想张某某、李某某为小偷,用菜刀威胁张某某、李某某,并向张某某、李某某索要100元钱。案发后,赵某某取得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照片;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孟某某、韩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持凶器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近华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93198****;

2.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