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95********,汉族,汉族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于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
辩护人周若愚,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晚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妻子李某某及其他同事一起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小区***菜馆吃饭。同时被害人王某某、代某某、曹某某与同事等人也在该餐厅的透明雅间吃饭。因双方有人互相认识,李某某与同事娄某某前往王某某一桌敬酒,期间李某某应对方要求喝了白酒。回到桌子后,因喝白酒一事李某某与赵某某发生口角,赵某某很生气,随后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去到王某某等人一桌,随意对王某某一桌人进行追砍,将王某某、代某某、曹某某三人砍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代某某、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结婚证、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接警基本信息、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代某某、曹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娄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史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芸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保证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9246*****。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二册、菜刀一把(暂存派出所)、谅解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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