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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7********,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号,捕前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单元**楼西侧。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通辽市中级人法院于2019年8月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秋季,科尔沁左翼中旗敖包苏木达格艾勒嘎查村民卜某甲 向同村村民包某甲 要位于村西北方向的玉米地内的玉米秸秆,包某甲答应将此地块的玉米秸秆给卜某甲 。2010年秋季温某某(另案处理)经李某乙、白某某夫妇联系,在科尔沁左翼中旗敖包苏木达格艾勒嘎查村收购玉米秸秆。2010年11月9日,白某某带领温某某的打捆机器给包某甲家地内玉米秸秆打捆,因该地块玉米秸秆已被包某甲给了被害人卜某乙的哥哥卜某甲,卜某甲得知后让卜某乙到地里查看,卜某乙到后阻止温某某给玉米秸秆打捆,并告知温某某该地块的玉米秸秆已经给了他,温某某提出将其他地块玉米秸秆给他,卜某乙不同意,温某某遂与卜某乙发生口角并撕扯。后温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接到电话后驾驶车辆带人来到现场,下车后赵某某与带来的人持刀追砍被害人卜某乙,将被害人卜某乙腿部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科左中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线索移交单、第5督导组信访举报线索登记表、户籍信息、情况证明、抓捕经过、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住院病历、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白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吴某某、卜某甲 、包某甲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卜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温某某等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永

2020525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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