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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41979********,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东段**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南路**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O日22时,被告人赵某某及朋友梁某某等人在本市碑林区玄风桥一烤肉摊吃饭,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因与邻座客人发生口角遂持啤酒瓶乱抡,致使被害人卢某某眼部受伤,被害人扈某某头部受伤,后被告人赵某某再被现场人员拉开后离开。经鉴定,被害人扈某某、卢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后被告人赵某某经民警劝说于2020年1月21日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4.诊断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供述;

7.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枫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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