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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罪)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镇**村**社**号。2014年3月14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及赵某某(另行处理)饮酒后在杭州钱塘新区**社区**幢附近,与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夫妇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之后赵某某至便利店索要菜刀未果,强行拿走1瓶玻璃瓶装白酒,将酒瓶在附近一面包车上砸破,并手持碎酒瓶追逐、戳刺被害人张某某,导致张某某所穿衣物破损。随后,被告人赵某某及赵某某在现场被巡防人员控制。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倩倩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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