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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赵**,男,1967年6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706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老庄镇。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赵**在不符合异地搬迁条件情况下,以上访告状为由,向老庄镇政府强行索要异地搬迁费75600元。2020年1月16日赵**以上访为要挟,以其哥赵**的名义向老庄镇政府索要房屋修缮费10000元,收归己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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