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6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302************,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住内蒙古鄂尔多斯鄂托克旗棋**镇**区**号楼**单元** ,中燃集团蒙西分公司职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8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和其朋友孙某某(未到案)聊天过程中,孙某某和其商量以每套300元的价格收购其银行卡(每套包括一张银行卡以及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和U盾),赵某某后将自己的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以及这两张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和U盾卖给了孙某某,并介绍朋友祁某某、贺宝伟办理银行卡出售给孙某某,祁某某、贺宝伟分别办理了两套银行卡(一套包括一张银行卡、手机卡、U盾),以每套300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获利300元。经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出售给孙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3718213239076)目前涉及十六起网络诈骗案件,相关案件受害人共计向该银行卡转入2183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赵某某户籍信息、赵某某无犯罪记录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案件材料来源说明、受案登记表、赵某某卡号为6228483718213239076的农业银行卡流水分析、兰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兰考县公安局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调取涉及赵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3718213239076所有案件的立案信息及立案后上传的案件卷宗信息(包括案卡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相关案件被害人的证言);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梁某某、代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王某某、卢某某、陈某某、周某某、侯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证言;3.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4.同案人祁某某的供述;5.电子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卖给他人会被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仍然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志刚
李莉娟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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