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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住鞍山市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9日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强子”收购银行卡是卖给别人帮助网上赌博平台过账洗钱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和中国建设银行卡各一张及配套U盾、手机卡、身份证照片,并将办理好的三张银行卡组合好“四件套”,以每套“四件套”200元的价格卖给“强子”,用于为网络赌博等网站过账洗钱,其卖出的这三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网络赌博等非法网站过账洗钱的涉案资金共计259644元。2020年8月25日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其银行卡内资金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根据“强子”安排,先后将自己卖出的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卡挂失,并将两张银行卡内的非法资金11744元取出,通过微信转账给“强子”11500元,剩余274元自己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到案经过、赵某某银行卡转账明细,无前科证明等;2.受害人牛梅等人报案材料;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其卖出的银行卡内系他人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赵某某应依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赵某某在得知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后,主动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赵某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改枝

孔  浩

2020年11月18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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