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武汉市黄陂区**街**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12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20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11时许,黄某甲(已判决)驾驶鄂A****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区刘寨村乡村公路向定远公园方向行驶至刘家寨湾路段时,因未注意行车安全,将推行二轮自行车的刘某某碾压致刘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甲驾车逃逸,并告知被告人赵某某其所驾车上有血迹。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黄某甲发生交通事故撞到人的情况下,唆使黄某甲将上述车辆的血迹进行清洗,以逃避法律追究。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破案经过;2.被告人赵某某户籍信息材料、手机截图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甲、郭某某、祁某某、黄某乙、王某某、唐某某、吕某某、刘某乙及黄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毅
检察官助理 林定敏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38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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