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3日下午,在永清县别古庄镇**村李某甲农家院李某甲(已判刑)与刘某甲、李某乙等人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在双方打架的过程中,徐某甲(已判刑)带人赶到现场,徐某甲打了李某乙一个嘴巴,其随行人员将李某乙砍伤,上述过程能被李某甲农家院的监控录像,被告人赵某某知道此情况,仍将记录该录像的录像带剪切,将该录像机记录该段录像的内置硬盘扔到垃圾箱,垃圾处理厂处理。致使公安机关侦查徐某甲的随行人员是谁、为何而来、李某甲与徐某甲及其随行人员是否系共同犯罪的重要线索中断,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李某甲与徐某甲是否系共犯无法认定。
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索某某、刘某乙、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到案经过等;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双方打斗现场的部分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韩雅娟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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