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0*******,汉族,大学本科,案发前系广安市**局**区分局**,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栋**单元**元,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019年9月16日被广安市广安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9日由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由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广安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9月29日移送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报请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当日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广安市广安区监察委补充调查,期间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公招进入广安市公安局**区分局工作,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6月12日由广安市公安局统一分配到广安看守所轮岗锻炼,其先后在广安看守所提讯岗和监巡岗工作。
2018年2月11日晚,广安区公安分局浓洄派出所在王某甲、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营的天韵水疗馆现场查获了涉嫌组织卖淫的黄某某、刘某某并羁押于***看守所。2018年3月初的一天,王某甲通过柏某某介绍认识赵某某,并请托被告人赵某某为在押人员刘某某、黄某某传递“红姐(杨某甲)是打杂的不是管理小姐的,老杨是收钱的,刘某某是服务人员以及场子里没有管理人员”等信息,并告知被告人赵某某,蒋某某也是洗浴中心的股东之一,其传递信息以达到将案件由组织卖淫改变定性为容留卖淫的目的,后被告人赵某某在2018年3月12日12时许在其上班巡监期间用门禁卡先后打开***看守所123监室和112监室为在押人员黄某某、刘某某传递上述信息,后在押人员黄某某、刘某某在讯问中均翻供,对洗浴中心存在卖淫、管理等事实予以否认。期间蒋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也联系被告人赵某某,希望赵某某按照王某甲的请托传递信息,并告知赵某某请托人王某甲系洗浴中心的大股东之一。
后王某甲同王某乙达成由王某乙(另案处理)冒充洗浴中心老板,后王某甲再次请托被告人赵某某为在押人员黄某某、刘某某传递第一次带话内容和王某乙是老板的信息,并将打印有王某乙照片和身份信息纸条给赵某某,2018年4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巡监之际将信息及纸条内容传递给刘某某、黄某某。后在押人员刘某某、黄某某在王某乙投案后的讯问中均供述王某乙是老板并辨认出了王某乙,致王某乙、杨某乙、杨某甲、刘某某、黄某某等人被广安区公安局以容留卖淫罪移送审查起诉,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乙、刘某某、黄某某等人以容留卖淫罪提起公诉,对杨某甲、杨某乙因证据不足建议广安区公安局撤回起诉。后王某乙以组织卖淫罪,刘某某、黄某某等人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广安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刑罚。2019年4月18日广安市公安局指定邻水县公安局重新侦查该案,广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期间,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9月6日,邻水县公安局在侦办王某甲等人涉嫌组织卖淫案中发现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同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前锋区纪委监察委驻区公安局纪检监察组交代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同月16日,广安区监察委对本案立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甲、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看守所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明蔚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四川省邻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十二册,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具结书一份,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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