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81********,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镇**村**屯**号,现住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在逃,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俩人密谋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号**楼出租房内开设赌场,利用麻将牌以“红中变”赌博的方式,规定每张麻将桌每盘抽头渔利10元,每天上午11时开始至凌晨0时左右结束。被告人赵某某、钟某某俩人联系万某某、尤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参赌人员到场赌博,同时聘请崖某某、梁某某在赌场内煮饭,为参赌人员提供便利。被告人赵某某、钟某某在赌场内每天抽头渔利1600元至1800元不等。2020年08月6日15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阳江市江城区**路**号**楼**房间现场抓获赵某某等19人。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8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钟某某共抽头渔利20000多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赌资、赌具等物证;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春山
检察官助理 付美玲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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