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13栋3单元701室。因伪造驾驶证,于2008年10月2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金的行政处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6月1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至12月初,被告人赵某某与张某某(已判)依托吉林福彩“吉林快三”,自己设置赌博规则,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由被告人赵某某坐庄,张某某通过建立多个微信群、QQ群等网络赌博群,接受投注,之后张某某将投注输赢情况通过单独的QQ群报给被告人赵某某并与其进行结算。赌博期间共产生赌资1,955,446.00元,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527,4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被没收违法所得8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转账明细、没收违法所得代收罚款票据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吕某某、于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QQ群开设赌场,并接受张某某及其下线的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东
(院印)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审计报告1册,银行流水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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