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赵某某,小名小丽,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委**街**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巍山县**镇**街“欣欣茶室”内,以“麻将血战到底”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在赌场内收取费用,向参赌人员提供场地、赌具、茶水等服务,并从中获利达七万余元。2019年9月24日20时许,巍山县公安局永建镇派出所民警在“欣欣茶室”内将正在赌博的杨某某、尤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及工具供参赌人员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云龙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电话1580872****)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扣押涉案物证现存巍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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