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91986********,白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现住南涧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社**号。2020年2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镇**村委会**村活动室其经营的小卖部内开设赌场,摆放两台自动麻将机供他人进行赌博。至2020年2月9日凌晨,李某某、茶某某、宇某某等22名参赌人员在被告人赵某某提供的小卖部三阁房间内及小卖部旁边大棚内利用自动麻将机及扑克牌进行赌博,其中21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同时在现场查获参赌人员携带涉案赌资27280元,无主赌资7700元。
被告人赵某某开设赌场期间,按参赌人员赌注大小设定每张麻将桌的抽头比例,同时以向参赌人员高价(人民币50元一副)出售扑克牌的方式变相进行抽头渔利,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茜薇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