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赵**,男,1995年02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40582199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友城人家镇南区四巷*号,现住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友城人家镇南区四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7月份,赵**通过一个叫“刘**”的男子购买一个红包计算器软件,然后通过微信组建一个名字叫“快手”微信群(该群已注销),在群内以抢红包(抢庄家)比点数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赵**将陈**拉进该群,陈**(另案处理)又将陈*拉进该群,陈*将赌资通过银行转账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汇给陈**指定的账户,或者汇给赵**指定的账户(郑**、陈**、颜**账户,均为赵**借用银行卡),其中赵**通过红包计算器软件自动收取赌资百分之五作为佣金,另外将该佣金的百分之三自动返还给“拉手”陈**等人,经豫鼎诺{2019}金会鉴字第13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赵**涉及赌资2542097元(陈*将赌资汇给郑**、陈**、颜**账户,三人再将赌资汇给赵**)。
案发后,于2020年2月28日赵**到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伙同李志鹏、陈**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及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现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3822802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