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太湖县汤泉乡侯六村双河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用自己的手机先后通过微信软件和闲聊软件建群,先后将李某甲、尚某某、李某乙等数百人拉进群内,让群成员在手机上下载胡乐麻将游戏软件。被告人赵某某将自己在胡乐麻将游戏软件中的亲友圈号码发给群成员,群成员输入其提供的亲友圈号码经其审核后即可进入该亲友圈,并在亲友圈内的虚拟房间以打太湖麻将或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由系统自动计算输赢分值。每局结束后,玩家按1元/分或2元/分进行结算,同时由大赢家向赵某某支付2元、3元或4元台费。经安徽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赵某某利用微信号和闲聊号收取台费的违法收入合计为309208元。另赵某某在此期间共支付“逃包费”约103000元,向参赌人员退还闲聊软件无法提现的赌资约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经太湖县公安局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微信、闲聊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浩
检察官助理:余涛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太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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