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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24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5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00年5月2日被富阳市公安局罚款1000元;因赌博,于2001年8月27日被富阳市公安局罚款3000元;因赌博,于2004年9月4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赌博,于2005年11月15日被富阳市公安局罚款3000元;因赌博,于2006年2月23日被富阳市公安局罚款1000元;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7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 000元,2014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吴质强,浙江柳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村**号家中,购买了电脑等设备,在“和记娱乐”赌博网站上以“百家乐”、“龙虎”等方式赌博。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赵某甲将其账户、密码提供给丁某某、何某某等赌博人员在该赌博网站上赌博,接受赌博人员的投注,结算赌资,并按照账户内所输金额的0.6%收取返利。2020年4月至6月间,汪某某、赵某乙(另案处理)帮助被告人赵某甲接受投注、结算赌资。截止2020年6月,被告人赵某甲接受投注的赌资共计39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0.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何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汪某某、赵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勘验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等;

5.电子数据:CD光盘、手机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陈根生

检察官助理:华晓静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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