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97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社旗县**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每日下午在社旗县**乡***其家中,利用猜“宝盒”押宝的方式组织本村及附近村民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渔利。被告人赵某某每日抽头渔利800元左右,共非法获利15000余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到社旗县公安局投案,并上缴非法所得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纸箱子、宝盒等物证;2、书证;3.证人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东旭
助理检察员:郭丹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社旗县**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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