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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58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6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本市黄浦区**路**弄**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位于本市黄浦区**路**弄**号的住处,利用他人提供的“百家乐”赌博网站账号、密码,供参赌人员徐某甲、徐某乙、龚某某、贝某某等人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主机三台、手机一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徐某甲、徐某乙、龚某某、贝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黄浦区**路**弄**号以现场操盘的方式组织“百家乐”网络赌博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搜查及扣押涉案物品的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

3、被告人赵某某历次供述证实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兆登

检察官助理:张霜霜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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