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16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富顺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7年7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3月3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蔡某某、罗某某、肖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镇**村**路**街**号出租屋内开设赌场,以赌“三公”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赵某某等人雇请朱某某、宾某某(均另案处理)作为赌场工作人员,其中朱某某负责发牌和抽水工作,宾某某负责看风。

2015年5月28日22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赌场进行查处,抓获蔡某某、罗某某、肖某某等15人,并缴获水钱1120元,扑克牌一副。经统计,至案发当天,该赌场共抽头渔利约4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潜逃,后于2018年7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蔡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证据清单及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