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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村**幢**单元**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初,在个旧市**路**号**单元**楼居民楼内,摆设带有赌博功能的“百家乐”电子游戏机一组14个操作单元用于赌博活动。2019年11月12日9时30分许,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查获上述游戏机。经鉴定,送检的“白家乐”电子游戏机一组14个可供独立操作单元均具有荧屏计分、押分、退分、选定赔率以小博大等赌博功能,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二、妨害作证罪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初与杨某某(另案处理)约定,允诺位于个旧市**路**号**单元**楼的游戏室若被查获,由杨某某自认老板,杨某某被羁押后按照每日500元人民币给杨某某补偿,并用杨某某的名义签订了租房协议。游戏室被查获当日,杨某某向公安机关谎称自己是该游戏室的老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租房协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高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摆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海滨

(院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1份,散装材料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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