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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利益,在其位于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附**号的家中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地及赌博工具等,供赌博人员以“捞腌菜”等方式进行赌博,并向庄家收取费用。2020年10月22日16时许,民警在该赌场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查获赌资人民币65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赌资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辨认、证据保全、检查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子俊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附**号,电话号码13888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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