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中山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左右至2019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为非法牟利,利用“闲聊APP”建立赌博群,吸引大约一百余人加入,后邀约群友在“小闲APP平台”被告人赵某某建立的俱乐部以打内江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向最大赢家收取5元的抽头费用。经查,被告人赵某某以上述方式非法获利246135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退赃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提现及银行明细、抢红包加钱明细、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彭某某、徐某某、肖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龙某某、庞某某、邱某某、江某某、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晋韫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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