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81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街**号,现租住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17年7月21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其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开始,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租用的房屋内,利用自家台式电脑通过互联网连接赌博网站,以营利为目的,以“百家乐”形式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2017年7月30日23时许,公安机关经工作将被告人赵某某,以及正在该地参与赌博的违法人员王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抓获(均已行政拘留),并当场查获被告人赵某某提供的用于赌博连接互联网“百家乐”的电脑主机一台及总赌资7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
2.扣押扣缴手续;
3.视听资料;
4.书证;
5.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怡
2017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诉卷贰册,起诉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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