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206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开设赌场,于2009年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涛、叶文涛,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及2020年4月至6月17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在昆山市千灯镇、锦溪镇等地多处租用场地、或选取废弃房屋,或在野外树林搭设帐篷,多次开设流动赌场,供他人以麻将牌筒子“二八”方式进行赌博活动。
其中,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在昆山市**镇**路**民房内开设赌场,供马某某、王某甲、韩某某等30余人以上述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查获赌资5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某从中抽头渔利8700元。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具、赌资(照片);
2.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诸某某、王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嵘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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