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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64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号,住藁城区**村家属楼**单元**室,2000年4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4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2月23日因犯赌博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3年11月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2月2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张某甲、周某甲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纠集在一起在**村一带开设赌场多次聚众赌博,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自2017年底至2018年1月,张某甲(已判刑)、周某甲(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张某乙(已判刑)、孙某甲(已判刑)、苏某某(已判刑)、曹某某(已判刑)等人在藁城区**镇**村开设牌九赌局供人赌博,每锅赌资500元至1000元不等,每锅按照20%比例抽头渔利,张某丙(已判刑)负责抽头,抽头款除发放喜钱、吃饭、车费、望风人员费用、护场费用、购买牌九等开支外,剩余款由开设赌场人员均分。在开设赌场期间,孙某甲负责接送来赌场赌博的人员。赌局内张某丁(已判刑)、冯某某(已判刑)、马某某(已判刑)、张某戊(已判刑)等人共同出资在赌场内发放贷款,孙某乙(已判刑)、李某乙(已判刑)一伙放贷,孙某丙(已判刑)、翟某某(已判刑)、于某某(已判刑)一伙放贷,被告人赵某某、张某己(已判刑)一伙放贷,苏某某参与开设赌场并在赌场内放贷。孙某丁(已判刑)安排张某庚(已判刑)、孙某戊(已判刑)、周某乙(已判刑)、孙某己(已判刑)、孙某庚(已判刑)等人望风,张某庚、孙某辛等人为赌局提供场地并收取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同案犯张某甲、周某甲、张某己、张某丁等人供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张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发放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秦康宁

2020年8月19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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