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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号,住河南省西峡县城关镇**洼。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6月2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底,被告人赵某某在西峡县城区**路租住的房间内摆放麻将机,供人们在此赌博,并提供茶水等服务,根据参赌人员赌资大小抽取100-200元不等的费用。2019年6月29日,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书证,证人段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于某某、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路  祎

检察官助理:袁子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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