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泗洪县**镇**小区。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将本案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22日补查复报。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泗洪县峰山乡移民村、四河乡中潼村等地开设赌场,招揽王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等多人聚众赌博30余日,抽头渔利2.5万余元,并雇佣姚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赌场站岗望风。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猛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泗洪县**镇**小区;
2.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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