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726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浦江县**乡**村**路**号,现住浙江省浦江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选涉嫌开设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赵某某选在浦江县**街道**路**号家中提供扑克牌、麻将桌等工具,组织吴某甲、张某甲、石某某、吴某乙、张某乙、张某丙等人进行赌博,截至案发,赵某某选从中抽头渔利共计11000余元。
2019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某选处扣押人民币4070元。
2020年1月6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某选处扣押人民币11000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选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
2. 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张某甲、石某某、吴某乙、张某乙、张某丙挺的证言、归案经过;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选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以“九张牌”进行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11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赵某某选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巧英
检察官助理:喻静
2020年5月18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选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06******。
2.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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