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赵平,男,1984年12月0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841207413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住十堰市郧阳区青曲镇店子河村3组50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8月3日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4月1日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郧西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0日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0日至12月22日被临时羁押于黑龙江省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平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湖北省郧西县涧池乡居民王少江(已判刑)曾多次因开设赌场、赌博犯罪等行为被判处刑罚。其中,2011年7月,其伙同被告人赵平及他人组织社会人员实施赌博犯罪行为,后王少江与被告人赵平均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刑罚。2015年,王少江在陕西省山阳县漫川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期间,与社会无业人员王世龙(已判刑)纠集在一起,因王少江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由王世龙为其开车,接送其到赌场处理相应事务,后被告人王少江被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刑罚。
2018年8月上中旬,王世龙得知湖北省郧西县居民付锜(已判刑)欲开设赌场,遂将付锜引荐给了王少江。经王少江的介绍,付锜又结识了被告人赵平。被告人赵平、王少江、付锜、王世龙一起商定共同开设“百家乐”网络赌场,约定了各自的分工职责和利润分配方式,其中付锜负责投入赌资以及赌场的安全,被告人赵平亦投入相应资金并负责每日与菲律宾赌场联系出码,王少江负责提供赌博场地、工具以及邀约参赌人员,赵平、付锜、王少江按4:4:2的比例进行分成,王世龙负责根据王少江等人的安排照看赌场,与赌场负责记账的人员进行对账等工作,每日从赌场获得数百元的报酬。2018年8月底,该网络赌场在王少江租住的郧西县城关镇天河佳苑小区1103室开设,接受社会人员投注赌博。期间,付锜将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一事告知其岳父惠少军(已判刑),并从惠少军处借款5万元用于投资该赌场。而后被告人赵平还邀约吴雪培(已判刑)来到赌场负责每场次与菲律宾赌场进行电话联系报线、记账、赔注,并将每场次的抽头渔利情况与王世龙进行核对,将资金交给王世龙,再由王世龙交付给被告人赵平等人,赌场每日支付吴雪培300元的报酬。被告人赵平还邀约陈显伟(已判刑)为该赌场提供资金支持,后陈显伟本人或通过王世龙在该赌场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数万元,并收取高额利息。
2018年8月31日,付锜知晓惠少军在公安机关有熟人,遂电话联系惠少军,告知其赌场已经开设,请惠少军找公安机关熟人帮忙关照。惠少军答应后即电话联系郧西县公安局原城关派出所教导员张友忠(已判刑),将付锜等人在郧西县城关镇开设赌场一事告知张并请张提供关照,如果公安机关有查禁行动,请求张提前通风报信。2018年9月3日上午,张得知郧西县公安局计划当晚对天河金街网络赌场进行查禁,遂电话联系惠少军,将公安机关查禁活动部署通报给惠,惠少军将该情况通知付锜,付锜立即通知被告人赵平、王少江等合伙人,当天赌场关停。2018年9月7日下午,惠少军受付锜委托,询问张赌场是否能重开,张明确表示可以,惠少军当即告知付锜,付锜遂通知王少江和被告人赵平等人当晚再次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活动。
2018年9月9日23时许,该赌场被郧西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抓获付锜、王少江、吴雪培、陈显伟及参赌人员共计10余人,扣押赌资5万余元。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赵平、付锜、王少江等人非法获利共计4万余元。案发当晚,被告人赵平、王世龙得知赌场被查后遂逃离郧西县城,2019年7月9日,王世龙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赵平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阳洪、庹红斌、高林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赵平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平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网络赌场,接受他人投注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海英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平现羁押于郧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住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8月3日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4月1日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郧西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0日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0日至12月22日被临时羁押于黑龙江省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湖北省郧西县**乡居民王某甲(已判刑)曾多次因开设赌场、赌博犯罪等行为被判处刑罚。其中,2011年7月,其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及他人组织社会人员实施赌博犯罪行为,后王某甲与被告人赵某某均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刑罚。2015年,王某甲在陕西省**县**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期间,与社会无业人员王某乙(已判刑)纠集在一起,因王某甲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由王某乙为其开车,接送其到赌场处理相应事务,后被告人王某甲被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刑罚。
2018年8月上中旬,王某乙得知湖北省郧西县居民付某某(已判刑)欲开设赌场,遂将付某某引荐给了王某甲。经王某甲的介绍,付某某又结识了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付某某、王某乙一起商定共同开设“百家乐”网络赌场,约定了各自的分工职责和利润分配方式,其中付某某负责投入赌资以及赌场的安全,被告人赵某某亦投入相应资金并负责每日与菲律宾赌场联系出码,王某甲负责提供赌博场地、工具以及邀约参赌人员,赵某某、付某某、王某甲按4:4:2的比例进行分成,王某乙负责根据王某甲等人的安排照看赌场,与赌场负责记账的人员进行对账等工作,每日从赌场获得数百元的报酬。2018年8月底,该网络赌场在王某甲租住的郧西县**镇某某小区某某室开设,接受社会人员投注赌博。期间,付某某将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一事告知其岳父惠某某(已判刑),并从惠某某处借款5万元用于投资该赌场。而后被告人赵某某还邀约吴某某(已判刑)来到赌场负责每场次与菲律宾赌场进行电话联系报线、记账、赔注,并将每场次的抽头渔利情况与王某乙进行核对,将资金交给王某乙,再由王某乙交付给被告人赵某某等人,赌场每日支付吴某某300元的报酬。被告人赵某某还邀约陈某某(已判刑)为该赌场提供资金支持,后陈某某本人或通过王某乙在该赌场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数万元,并收取高额利息。
2018年8月31日,付某某知晓惠某某在公安机关有熟人,遂电话联系惠某某,告知其赌场已经开设,请惠某某找公安机关熟人帮忙关照。惠某某答应后即电话联系郧西县公安局原某某派出所教导员张某某(已判刑),将付某某等人在郧西县某某镇开设赌场一事告知张并请张提供关照,如果公安机关有查禁行动,请求张提前通风报信。2018年9月3日上午,张得知郧西县公安局计划当晚对**网络赌场进行查禁,遂电话联系惠某某,将公安机关查禁活动部署通报给惠,惠某某将该情况通知付某某,付某某立即通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等合伙人,当天赌场关停。2018年9月7日下午,惠某某受付某某委托,询问张赌场是否能重开,张明确表示可以,惠某某当即告知付某某,付某某遂通知王某甲和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当晚再次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活动。
2018年9月9日23时许,该赌场被郧西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抓获付某某、王某甲、吴某某、陈某某及参赌人员共计10余人,扣押赌资5万余元。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付某某、王某甲等人非法获利共计4万余元。案发当晚,被告人赵某某、王某乙得知赌场被查后遂逃离郧西县城,2019年7月9日,王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庹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网络赌场,接受他人投注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海英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郧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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