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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 1971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1********,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农贸市场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20年1月27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林口镇林前村农贸市场旁开设麻将馆,提供麻将机供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二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畅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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