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8********,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红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4日被红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租用李某某家二楼房间开设赌博场所,提供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21人进行赌博时,被红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水果机9台、打鱼机2台、打鸟机1台。经红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鉴定,查获的9台水果机、2台打鱼机(含1台龙凤世界)、1台打鸟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从参赌人员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荣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红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伍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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