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青岛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镇**村**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镇**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组建微信赌博群,该担任群主,管理群成员,在群内设置赌博规则,从“**”游戏软件代理人员“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房卡,先后组织杨某某、西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等群成员利用“**”游戏软件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以收取房间费的名义抽头渔利,共获利人民币50544元。
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丰吉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计一百六十九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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