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33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深圳市福田区**路**栋**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为非法获利,于2018年12月份在深圳市福田区**路**栋**房家中通过网络在手机内下载**APP,并通过微信创建了亲友圈,利用该软件招揽赌客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进入开房(虚拟开房)打麻将赌博。赵某某通过游戏客服以0.3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房卡,每次开局16把,需要消耗8张房卡,赵某某每局收取人民币5元房费,2020年5月开始收入民币8元房费。据统计,截止案发,赵某某通过此方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91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购卡订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获利情况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上宏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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