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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住永春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5年12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5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位于晋江市**镇**村“**”超市内通过手机微信投注的方式,利用香港“六合彩”向左某某等人揽注猜码,从中牟利,可查明赌资至少为人民币75058元。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上述超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到作案工具“OPPO”牌R9型手机一部。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破案经过,工作说明,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左某某、肖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被告人对犯罪地点的笔录;

6.电子数据:被告人微信交易记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德兴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十一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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